(2016)陕032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孟永康与赵秋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永康,赵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92号申请执行人孟永康,男。被执行人赵秋生,男。申请执行人孟永康与被执行人赵秋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眉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赵秋生赔偿申请执行人323194元并负担受理费3074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47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交纳案款5000元,申请人也已领取。下余案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