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刘朋军与靳潇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朋军,靳潇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223号申请执行人刘朋军,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生。被执行人靳潇戊,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刘朋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靳潇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靳潇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靳潇戊银行存款70517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