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世纪泰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世纪泰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中河路10号。法定代表人:邹小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世纪泰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坏道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徐世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39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波世纪泰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世纪泰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世纪泰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建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波世纪泰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大榭支行的存款113127.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宛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