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8民初384号原告: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任学明,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原告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缑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以其不愿与被告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晓刚代理审判员 呼延莉人民陪审员 康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蕙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