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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8民初384号原告: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任学明,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原告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缑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以其不愿与被告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晓刚代理审判员  呼延莉人民陪审员  康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蕙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