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诉被告何凤香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何凤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320号原告: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地址陇南市文县城关镇所城南街72号。法定代表人:任晓安,该公司经理。被告:何凤香,女,现年64岁。原告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与被告何凤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甘肃省文县农机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应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