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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7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树德与陈农、陈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德,陈农,陈艳,刘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7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树德,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凤阳县××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陈农,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陈艳,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凤阳县××资源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世勇,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李树德与陈农、陈艳、刘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刘世勇在安徽省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支行银行存款554600元,现因其他原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世勇在安徽省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支行银行存款5546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