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莫家祥、莫家修等与周启能、李雪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家祥,莫家修,莫燕文,莫燕潮,周启能,李雪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1454号原告:莫家祥。原告:莫家修。原告:莫燕文。原告:莫燕潮。被告:周启能。被告:李雪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家祥、莫家修、莫燕文、莫燕潮与被告周启能、李雪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家祥、莫家修、莫燕文、莫燕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启能、李雪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家祥、莫家修、莫燕文、莫燕潮申请撤回其对被告周启能、李雪清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家祥、莫家修、莫燕文、莫燕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家祥、莫家修、莫燕文、莫燕潮负担。审 判 长 韦 城代理审判员 梁运干人民陪审员 姚起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