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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南某与赵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赵某1,赵某2,赵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134号原告:南某,男,朝鲜族,1926年12月7日生,住图们市。被告:赵某1,男,朝鲜族,住延吉市铁南委,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某2,女,朝鲜族,住汪清县,其他自然信息情况不详。被告:赵某3,女,朝鲜族,住图们市,其他自然信息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诉被告赵某1、被告赵某2、被告赵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