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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0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10076南通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瑞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瑞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0076号原告:南通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通市城港花苑26幢4层。法定代表人:杨自华。被告:沈瑞林,男,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如皋港。原告南通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瑞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郝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