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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祥龙、林丽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龙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祥龙,林丽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721号原告:漳州市龙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西路10号龙泉华庭3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397247756U。法定代表人:洪文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明,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黄祥龙,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林丽青,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漳州市龙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祥龙、林丽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漳州市龙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漳州市龙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龙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漳州市龙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清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舒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