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徐林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徐林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特8号申请人:程某。法定代理人:程新年,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系申请人程某的祖父。被申请人:徐林平,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原住武穴市。申请人程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林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某诉称:徐林平与程慧成结婚后,徐林平于2011年9月1日生一子程某,程慧成于2013年3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程慧成死亡后,徐林平外出至今未归,与家庭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现程某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宣告徐林平失踪。经查:徐林平,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原住武穴市大金镇花园村徐复先垸39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程某的母亲。徐林平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武穴市公安局大金派出所、武穴市大金镇花园村村民委员会对此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徐林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林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林平自2013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依法公告,被申请人徐林平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及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徐林平失踪;二、指定程新年为被申请人徐林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干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