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9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9民初738号原告:郑某,女,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黄伟健,翁源县法律援助处官渡工作站。被告:黄某,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长 何高兴审判员 胡学军审判员 李锦龙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廷(2016)粤0229民初738号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