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岩依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岩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261号罪犯岩依,男,傣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5082元。宣判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69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10年2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岩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岩依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9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二次,2014年6月6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5月5日止。罪犯岩依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5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岩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33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