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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1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伍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1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某,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谢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关于伍某申请执行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蓬法民一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7000元外,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10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