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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4318号

罗虎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罗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318号罪犯罗虎力,男,1995年1月2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台黄刑初字第8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虎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虎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虎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级记功。罪犯罗虎力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虎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虎力准予减刑二个月二十三日(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代理

审判员  许新爱

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何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