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318号罪犯罗虎力,男,1995年1月2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台黄刑初字第8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虎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虎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虎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级记功。罪犯罗虎力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虎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虎力准予减刑二个月二十三日(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代理
审判员 许新爱
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何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