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童文基与王维兴、付冬梅、曾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文基,王维兴,付冬梅,曾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958号申请执行人:童文基,男,195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维兴,男,1975年6月30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付冬梅,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龙海,男,1976年8月21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童文基与被执行人王维兴、付冬梅、曾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待处置变现外,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9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