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辖终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姿针织制衣厂与浙江泰艾妮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姿针织制衣厂,浙江泰艾妮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8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华姿针织制衣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工业开发区。投资人:夏俊伟,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泰艾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5楼506室。法定代表人:王利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幢6楼。法定代表人:吴敏芝,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阴市华姿针织制衣厂(以下简称华姿制衣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泰艾妮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艾妮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达通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9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供方华姿制衣厂与需方泰艾妮公司自2015年8月起签订《购销合同》11份,约定由华姿制衣厂为泰艾妮公司提供服装;合同第9条规定,双方如发生纠纷,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后华姿制衣厂与一达通公司签订《供货合作合同》数份,约定由一达通公司为华姿制衣厂的货物出口提供相关服务;合同第八条规定,双方如发生纠纷,由一达通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2015年11月16日,华姿制衣厂与泰艾妮公司在上述《购销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1份,主要内容为:1、一达通公司在货物出运后30日内向华姿制衣厂结清货款,泰艾妮公司予以配合;如一达通公司超过30日未结算,剩余货款由泰艾妮公司支付;2、《供货合作合同》第八条修改为“任何一方有权提请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供货合作合同》未经一达通公司盖章确认。2016年7月11日,华姿制衣厂以泰艾妮公司、一达通公司未付清价款为由将两公司诉至该院。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华姿制衣厂与泰艾妮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9条约定,双方如有争议,由需方即泰艾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华姿制衣厂与一达通公司签订的《供货合作合同》第八条约定,如有纠纷,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一达通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华姿制衣厂与泰艾妮公司虽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对《供货合作合同》第八条关于管辖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但因该修改内容未经一达通公司的确认或者追认,对一达通公司并无法律约束力。综上,华姿制衣厂分别与泰艾妮公司、一达通公司所签订合同约定的纠纷管辖法院均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故泰艾妮公司、一达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华姿制衣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华姿制衣厂与泰艾妮公司补充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将该案争议管辖变更为由华姿制衣厂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继续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泰艾妮公司、一达通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二审审查,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加工合同关系主体为华姿制衣厂与泰艾妮公司,故双方补充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因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有效,该管辖约定在华姿制衣厂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后明确、唯一,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华姿制衣厂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933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