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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7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启明诉被告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高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启明,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高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940号原告于启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吴显民。被告高凡,男,汉族。原告于启明诉被告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高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