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7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启明诉被告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高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启明,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高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940号原告于启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吴显民。被告高凡,男,汉族。原告于启明诉被告沈阳中建天和工程有限公司、高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