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贺付强、王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贺付强,王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人。被执行人贺付强,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王虹,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贺付强、王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双行非审字第8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付强、王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本案被执行人贺付强、王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贺付强、王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才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稼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