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1058号原告:曾某,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织金县。被告:陈某,女,1976年4月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织金县。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撤诉。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宋 罡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人民陪审员 李仲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喻明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