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廖伟贤与陈斌、蔡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伟贤,陈斌,蔡燕芬,蔡燕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民初2338号原告:廖伟贤,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陈斌,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蔡燕芬,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蔡燕芳,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廖伟贤与被告陈斌、蔡燕芬、蔡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伟贤和被告陈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燕芬、蔡燕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伟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3000元(利息从2016年4月17日计至2016年8月16日,利息按合同月息2%计算),共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7日,被告因其经营的鹤山市沙坪海燕五金厂业务发展急需,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16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借款30000元以现金交付给被告陈斌,而鹤山市沙坪海燕五金厂和被告蔡燕芳为借款人作担保。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付清原告借款30000元。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陈斌、蔡燕芬、蔡燕芳共同辩称: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的欠款数额是错误的:1.原告主张借款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计得利息为3000元,这是不合法的,被告不予确认,本案借款不应计算利息;2.合同的借款人是被告陈斌,与被告蔡燕芳、蔡燕芬无关,支付责任应由被告陈斌个人负担;3.被告陈斌经营的五金厂因资金链断裂,现无法经营,望原告谅解;4.为了生活和归还债务,现被告外出打工,以后会分期还款给原告,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7日,原告廖伟贤为甲方(贷款人),被告陈斌为乙方(借款人),鹤山市沙坪海燕五金厂和被告蔡燕芳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公司业务发展急需资金方于2015年4月17日向甲方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乙方必须于2015年7月16日一次性全部本息归还给甲方;每月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乙方必须在每月16日前支付利息;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还清本息为止。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以现金方式向被告陈斌出借了借款30000元,被告陈斌向原告立下了一份《借条》。借款后,被告陈斌仅向原告支付了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的利息,并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就被告的欠款,原告经追收未果,于2016年8月23日诉至本院。另查明:鹤山市沙坪海燕五金厂是以被告蔡燕芬为登记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于2012年12月11日成立,于2016年2月29日因经营不善注销。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廖伟贤与被告陈斌所设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斌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且被告陈斌予以承认,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陈斌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向原告付清借款本息,仅支付了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的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斌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的四倍,可计得2016年4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为1740元(30000元×4.35%×4÷12个月×4个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000元,超出本院核定的上述数额,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本案中仅诉求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16日,这是原告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鹤山市沙坪海燕五金厂与被告蔡燕芳分别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盖章和签名,鹤山市沙坪海燕五金厂与被告蔡燕芳应依合同约定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鹤山市沙坪海燕五金厂现已注销,被告蔡燕芬作为其经营者,应对鹤山市沙坪海燕五金厂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此,被告蔡燕芳、蔡燕芬应对本案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本案纠纷是被告陈斌向原告借款后无依约还本付息,被告蔡燕芳、蔡燕芬也无履行担保责任所致,三被告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蔡燕芳、蔡燕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伟贤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1740元,本息合计31740元;二、被告蔡燕芳、蔡燕芬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陈斌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廖伟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斌、蔡燕芳、蔡燕芬共同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三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在归还欠款时候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古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