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吕来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来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2刑初367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来斌,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院公诉刑诉(2016)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来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广、清格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来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4日20时许,在泰国芭提雅春武里府LK酒店大堂,因能否在酒店泳池游泳一事,被害人马某与被告人吕来斌的妻子李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吕来斌与被害人马某厮打起来,被告人吕来斌用打火机充气铁瓶将被害人马某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吕来斌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来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身体损伤构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来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20时许,在泰国芭提雅春武里府LK酒店大堂,因能否在酒店泳池游泳一事,被害人马某与被告人吕来斌的妻子李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吕来斌与被害人马某厮打起来,被告人吕来斌用打火机充气铁瓶将被害人马某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吕来斌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其担任导游带旅行团到泰国旅游,2016年2月4日20时许,在泰国芭提雅春武里府LK酒店大堂,因能否在酒店泳池游泳一事,其与被告人吕来斌的妻子李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吕来斌与其厮打起来,被告人吕来斌用打火机充气瓶将其嘴部打伤的事实;2、证人常某、谢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及事实经过;3、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物)鉴(伤)字【2016】0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马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4、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吕来斌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事实;5、被告人吕来斌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吕来斌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吕来斌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来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来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来斌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崔 玲人民陪审员 李桂林人民陪审员 杨广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红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