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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莫伟与闫国平、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伟,闫国平,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402号原告:莫伟,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闫国平,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东段。代表人:郭高峰,该局局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福源小区4-02号商业楼1-2层南第1-4间。代表人:朱文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莫伟与被告闫国平、鹤壁市淇滨区园林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莫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