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1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巍诉崔利、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巍,曹云,崔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963号原告赵巍,男。被告曹云,女。被告崔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巍与被告曹云、崔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赵巍负担。审判��王福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斯日古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