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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淮阳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钟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阳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钟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699号原告淮阳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强、高胜楠,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钟烨,男,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阳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阳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庆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