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现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11947号原告李现军,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昕。原告李现军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现军诉称,要求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368.3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1900元、衣物损失费400元、电动车维修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568.3元(以下币种同)。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书面答辩,医疗费以医院就诊票据金额为准、衣物损认可200元、电瓶车修理费认可800元;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因原告未作鉴定,可酌情2000元打包处理,但需提供肇事车辆在出险时的有效行驶证后方可赔付。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3月5日21时00分许,原告李现军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嘉定区真南路德园路路口时,因原告李现军违反信号灯规定,与邓攀驾驶牌号为皖P7XX**小轿车相撞,造成李现军受伤,两车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现军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攀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因伤就医共支付医疗费368.3元,医院出具了病假6天的医务证明。原告为修理电动车支付修理费800元。再查,1、事故发生时,原告李现军与上海谐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派遣到上海恩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作,在制造中心部门,从事叉车工作。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2日止;2、事故发生时,牌号为皖P7XX**小轿车在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在有效保险期限内,故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的请求,依法有据。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金额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1、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68.3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电动车修理费800元,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3、误工费,原告未能提供工资收入明细单,本院依据其劳动合同中从事工作的行业标准并结合其病假期限酌定680元;4、衣物损,本院酌定300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和营养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被告平保上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李现军医疗费368.3元、误工费680元、衣物损300元、电动车维修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148.3元(李现军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李现军自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滨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