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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4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邱某1与邱某2、邱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1,邱某2,邱某3,邱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4176号原告:邱某1,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华祥巷**号,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某2,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华祥巷**号,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秀贝,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邱某3,女,1970年5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被告:邱某4,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邱某1与被告邱某2、邱某3、邱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邱某1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某1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审: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计1511元,由邱某1负担。审 判 长  吴志生审 判 员  林雪迎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清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