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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天龙东洋世缘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被执行人北京天龙东洋世缘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8队。法定代表人高拴柱,执行董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天龙东洋世缘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因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理、行政复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东行初字第441号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4112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天龙东洋世缘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天龙东洋世缘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天龙东洋世缘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行初字第441号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峰助理审判员  王心悦助理审判员  贾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