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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荣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荣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影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荣劳仲案字2006-24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款573218元。在执行中,执行员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劳仲案字2006-24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