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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李某乙,柳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1157号原告:张某,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彬,男,1968年2月6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柳听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乙,男,194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柳某,女,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彬、柳听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经媒人刘某介绍相识,××××年××月十八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农历正月初六,原告外出打工,被告李某甲在家以学开车为由不与原告一同外出。后被告李某甲到原告打工地去过三次。在被告李某甲第三次回老家后,就拒绝接听原告以及原告家人的任何电话。原告与被告李某甲认识时间短,双方性格差异很大,两人不适合一起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为三被告花去巨额费用,其中,见面礼16600元、彩礼款88000元、上、下轿加背人钱2530元、买猪钱2000元、烟酒钱5000元,共计114130元。三被告应当共同返还原告诉求的全部费用。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费用共计114130元,其中见面礼钱16600元、彩礼钱88000元、上、下轿加背人钱共2530元、买猪钱2000元、烟酒钱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身份证、户口本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家庭成员状况;三被告户籍证明各1份,据以表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律师调查笔录2份,据以表明原、被告举办婚礼的事实及三被告索要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14130元的事实;4、证人刘某的出庭证言1份,据以表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的事实。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柳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经媒人刘某介绍相识,××××年××月十八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生活一个月左右。原告张某同居前给付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柳某见面礼16600元、彩礼款88000元,共计104600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举行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同居关系自行解除,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柳某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张某给付的彩礼款。结合本案情况,酌定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柳某共同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8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8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782元,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柳某共同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汝成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李 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