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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李国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住所地: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号。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修县。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德安县支行申请李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国华的动产与不动产,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988.34元,已执行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7988.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6执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康 磊审判员 : 陶 越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家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