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也在与被告南京中冶正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也在,南京中冶正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3383号原告:张也在,男,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俊,江苏苏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中冶正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明,南京中冶正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喜邦,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也在与被告南京中冶正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也在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也在撤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也在负担。代理审判员 庆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