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辖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光辉、刘芳霞与刘启东、罗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启东,罗晓,王光辉,刘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启东。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晓,居民,系上诉人刘启东之妻。委托代理人:唐卓英,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辉,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芳霞,居民,系被上诉人王光辉之妻。上诉人刘启东、罗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启东、罗晓上诉称,本案原审法院裁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正确,但本案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借款履行支付地及被告罗晓的户籍地均在湖南省,故对本案原审法院移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王光辉、刘芳霞起诉要求刘启东、罗晓偿还借款本息,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王光辉、刘芳霞住所地湖南省××市应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另因刘启东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刘启东、罗晓认为本案应当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立贤审判员 王小娥审判员 李连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