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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朝阳与安徽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阳,安徽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188号原告:张朝阳,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号。负责人:周月,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朝阳诉被告安徽巨成中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朝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朝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朝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张朝阳负担。审判员  张庆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玲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