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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终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显洪、袁彬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彬,杨显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951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彬,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新县荆头山农场北垴***号。2015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韩高远,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显洪,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金阳县。2012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显洪、袁彬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浙1004刑初6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宝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彬及其辩护人韩高远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审被告人杨显洪犯贩卖毒品罪部分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5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显洪在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的都市贝贝快餐店(路桥区国土大楼对面)门前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钟某贩卖冰毒1小包。二、被告人杨显洪、袁彬系夫妻。2015年7月底的一天,杨显洪打电话指使袁彬在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商海街的都市贝贝快餐店门前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钟某贩卖冰毒1小包。三、2015年8月29日晚上,张某1(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杨显洪通过手机联系,约定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显洪购买冰毒1小包。当晚,被告人杨显洪将1小包冰毒放在位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百家乐宾馆东边的花坛上,在确认张某1将300元人民币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后,通过手机联系,告知张某1放冰毒的具体位置,以人货分离的方式将冰毒贩卖给张某1。四、2015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杨显洪采取上述人货分离的方式,也在位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百家乐宾馆东边的花坛,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张某1冰毒1小包。五、2015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杨显洪再次采取上述人货分离的方式,也在位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百家乐宾馆东边的花坛,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张某1冰毒1小包。六、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显洪指使陈礼华(已判决)在路桥区金清镇联红村桥头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张某2冰毒1小包。七、2015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显洪指使陈礼华,在路桥区金清镇联红村桥头,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张某2冰毒1小包。八、2015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杨显洪指使陈礼华,在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宾馆412房间内,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张某2冰毒1小包。九、2015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杨显洪指使陈礼华,在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宾馆512房间内,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张某2冰毒1小包,后公安侦查人员将陈礼华当场抓获,并向张某2扣押冰毒1小包。经检测,该包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2克。十、2015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袁彬在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路的中心大酒店路边,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贩卖冰毒1小包。十一、2015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袁彬在上述中心大酒店路边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贩卖冰毒1小包。十二、2015年10月1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袁彬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数码街130号钟某家楼下,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钟某贩卖冰毒1小包。十三、2015年10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袁彬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数码街130号钟某家楼下,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钟某贩卖冰毒1小包。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袁彬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被扣押白色诺基亚手机1部、白色黑屏酷派手机1部等物品,钟某被扣押冰毒1小包。经检测,该包冰毒净重0.4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当天,侦查人员在位于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路638号的好立和超市楼上308室抓获被告人杨显洪。同月29日,侦查人员在上述308室袁彬暂住处内查获1张陈鸿润的身份证,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62×××73)、1台电子秤、4包小塑料袋(共约460只)、3枚长约7公分且针头有被烫黑痕迹的大头针、6小包冰毒、1颗融化过的冰毒、1小包麻古等物品。经检测,上述冰毒净重共计3.14克、麻古净重0.09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袁彬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三名。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显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袁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已扣押在案的金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白色诺基亚手机一部、白色黑屏酷派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小塑料袋四包、大头针三枚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袁彬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又有一个新的立功,要求二审改判缓刑。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袁彬有明显悔罪表现,最近有一次新的立功,符合缓刑条件。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同时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袁彬供述及对被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对交易毒品的扣押笔录等证据,认为本案上诉期间有新证据证实袁彬有新的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请法院裁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彬、原审被告人杨显洪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有被告人杨显洪、袁彬的供述、证人黄金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及支付宝账单、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钟某的手机短信照片、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手机通话记录、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金清大道离行ATM机交易记录、ATM机监控视频截图、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伙陈礼华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同伙陈礼华的一审、二审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立功材料、被告人杨显洪的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二审检察员出示的新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袁彬提供的线索于2016年8月31日抓获一名毒品犯罪嫌疑人。同时证实,该嫌疑人除8月30日向袁彬指派的买毒人贩卖毒品这一节犯罪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理由,经查,检察员在二审庭审中出示的新证据可以认定袁彬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但该嫌疑人系在袁彬的引诱下犯罪,故不能认定袁彬构成立功。袁彬有新的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彬、原审被告人杨显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显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彬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考虑袁彬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及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已予以从轻处罚。袁彬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莉审 判 员  姚芝芝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