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四川龙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龙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606号原告:四川龙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街5号2幢10楼3号。法定代表人:苏明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5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勋,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龙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龙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龙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龙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吉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