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绵阳斌迪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4执211号原告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1MD2X),住所地: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法人代表卢庚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向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绵阳斌迪门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64807-5)住绵阳市花园路9号万达公馆1栋2单元11楼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斌迪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绵阳斌迪门窗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绵阳斌迪门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柯美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绵阳斌迪门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忠审判员 彭 芳审判员 谌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孟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