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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黄丽松、黄某等与大化瑶族自治县乙圩乡果好村六牙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松,黄某,大化瑶族自治县乙圩乡果好村六牙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9民初167号原告黄丽松,女,1998年5月18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告黄某,女,2014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山,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乙圩乡果好村六牙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黄甫成,住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告黄丽松、黄某诉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乙圩乡果好村六牙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黄丽松、黄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松、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丽松、黄某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唐秀勇代理审判员  蓝炳荣人民陪审员  蓝芝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世安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