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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铸造股份有限公司,张惠宁,兰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272号。负责人韦毅红,行长。被执行人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百合基地。法定代表人梁进鸿,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百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农科所良种繁殖场。法定代表人罗毅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百合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韦海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惠宁,女,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原住南宁市青秀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兰红春,男,1963年6月10日生,壮族,原住南宁市青秀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5)平法执字第34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龙江路(火车站规划区)的二宗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广西百合铸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果县工业区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公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后又委托广西玉林市金顺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4569.35万元(评估保留价),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导致流拍。现被执行人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合铸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应当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龙江路(火车站规划区)的二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平国用(2003)字第3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国用(2003)字第3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第一次拍卖所定保留价29490668元为基数降价20%,即保留价23592534.40元,进行第二次拍卖。二、被执行人广西百合铸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果县工业区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土地使用权证:平国用(2007)第234号、厂房产权证:平房权平果县字第20133511号】以第一次拍卖所定保留价16202800元为基数降价20%,即保留价12962240元,进行第二次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黄 晓审判员  韦永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艺伟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