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国意与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意,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3行初111号原告郑国意,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晋江市公安局,住所地晋江市和平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文荣,局长。委托代理人许重庆,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晋江市世纪大道南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儒,市长。委托代理人林雨杰,该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意诉被告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郑��意于2016年10月13日以被告晋江市公安局已对殴打原告的嫌疑人王志强予以拘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国意负担。审判长 洪江波审判员 王一心审判员 张春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慧速录员 叶俊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