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慎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慎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刑初40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慎国,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九台区人,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工农街,现住九台区东转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6)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慎国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慎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慎国于2011年1月,因其自身不符合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申报条件,便购买虚假释放证明,以刑满释放人员身份向长春市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天桥社区申请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李慎国通过审批获得低保资格。自2011年4月至2016年3月,李慎国骗取国家低保金人民币31,430.00元、低保临时救助金人民币5,794.20元、低保特殊救助金人民币1,991.33元,合计人民币39,215.53元。赃款现已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慎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吉林省吉林监狱证明、低保发放记录、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变更表、释放证明,证人赵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慎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低保金,数额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慎国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慎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将所骗赃款全部退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慎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经收缴的被告人李慎国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五元五角三分,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岳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