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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任建忠上诉北京金台嘉苑物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建忠,北京金台嘉苑物业管理中心,金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1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建忠,男,1953年3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水,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台嘉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国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女,1978年8月7日出生。原审第三人:金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法定代表人:王耿,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女,1986年1月31日出生。上诉人任建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台嘉苑物业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金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10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任建忠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任建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建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晶焱审 判 员  郑吉喆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冕书 记 员  崔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