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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7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军与李某、李标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李某,李标,李国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076号原告:高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然,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标,系李某父亲,住址同上。被告:李标。被告:李国泉。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家勤,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军与被告李某、李标、李国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高军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