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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碎兰与吴信满、苏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碎兰,吴信满,苏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2035号原告:吴碎兰,女,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吴信满,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苏秀华,女,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吴碎兰与被告吴信满、苏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16.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26日,原告通过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被告苏秀华转账20万元。2013年9月24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苏秀华转账20万元。后被告吴信满向原告出具的借条2份,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吴碎兰同志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利息按月息壹分陆厘伍计息,借款时间为一年,每半年计息一次,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性付清。借款人:吴信满。2013年9月25日”、今借到吴碎兰同志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利息按月息壹分陆厘伍计息,借款时间为一年,每半年计息一次,到期时本金,利息一次性付清。借款人:吴信满。2013年9月25日”。借条出具后,被告吴信满仅偿还利息至2014年3月24日,其余借款本息尚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吴信满、苏秀华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6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信满、苏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碎兰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25日起月利率16.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4890元,由被告吴信满、苏秀华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