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财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朱超申请新化杏林医院、刘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超,刘帅,新化杏林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财保576号申请人朱超,男。被申请人刘帅,男。被申请人新化杏林医院,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迎宾路48号。法定代表人刘道坚,该院院长。申请人朱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帅及新化杏林医院的41万元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朱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帅、新化杏林医院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朱超位于新化县上梅镇城东路28号304房(房权证新房字第S015051**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