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芝与李朝阳、李学凤等申请保全案件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芝,李朝阳,李学凤,王新鲁,苏金刚,苑长征,赵锋,孙玉玺,郭建辉,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财保38号申请人李芝,女,1976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乐陵市城区。被申请人李朝阳,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乐陵市。被申请人李学凤,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申请人王新鲁,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申请人苏金刚,男,195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申请人苑长征,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被申请人赵锋,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申请人孙玉玺,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申请人郭建辉,女,1980年7月2日,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申请人常磊,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人李芝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417000元的单位工资、银行存款、房产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芝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函、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芝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朝阳、李学凤、王新鲁、苏金刚、苑长征、赵锋、孙玉玺、郭建辉、常磊的银行存款417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王新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