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4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亚运诉被告鱼耀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亚运,鱼耀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4623号原告南亚运,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华誉装饰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鱼耀华,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曹亚军,旬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所在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C座一层。负责人原廷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金凤,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彩霞,女,出生年月、民族不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亚运诉被告鱼耀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亚运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亚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亚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亚运负担。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