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夏红霞与曹兆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红霞,曹兆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4164号原告:夏红霞,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被告:曹兆骞,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原告夏红霞与被告曹兆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夏红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红霞以被告曹兆骞已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再无争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兆骞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夏红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夏红霞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之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