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4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韩玉、孟雪莲、孟欣与杨雄非、杨钧惠、邢德丽、杨兆庭、姜淑芬、肖志华、开远市鑫城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少红,王姜超,杨雄非,杨钧惠,杨兆庭,姜淑芬,肖志华,开远市鑫城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毛少红,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王姜超,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雄非,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杨钧惠,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暨被执行人杨雄非、杨钧惠的法定代理人邢德丽,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兆庭,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姜淑芬,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肖志华,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开远市鑫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法定代表人刘永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韩玉、孟雪莲、孟欣与杨雄非、杨钧惠、邢德丽、杨兆庭、姜淑芬、肖志华、开远市鑫城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7989.69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杨雄非、杨钧惠、邢德丽、杨兆庭、姜淑芬、肖志华、开远市鑫城汽车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