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民终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与被叶宁、谭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中,叶宁,谭红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民终1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中,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宁,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红林,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兴明,三台县刘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建中因与被上诉人叶宁、谭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建中、被上诉人叶宁、被上诉人谭红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兴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建中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叶宁、谭红林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5日起按年息24%支付)。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中诉争的借款应认定为叶宁、谭红林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叶宁、谭红林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借款时间发生在叶宁、谭红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段的要求。借条载明了借款用于生意周转,表明借款的用途为用于家庭经营使用,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要求。借款时,叶宁出示了其结婚证、工作证等相关证件,表明其夫妻具备偿还能力。一审中,叶宁、谭红林配合默契,不排除二人以办理离婚手续为手段而达到逃避债务、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叶宁、谭红林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上诉人叶宁辩称,我服从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我支付了12000元的高利息,只借了30000多元。借款全部用于了赌博,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谭红林并不知情。高利贷导致家庭破裂,债务属于我的个人债务,离婚并非假离婚,谭红林现在也组织了新的家庭。被上诉人谭红林辩称,对于叶宁借钱赌博的事情我是2015年11月才知道的,我并不知道叶宁借过王建中的钱,叶宁借的钱与我无关。王建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请求判令叶宁、谭红林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偿还时止;本案诉讼费由叶宁、谭红林负担。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王建中提供了叶宁在2015年10月15日写的《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建中现金60000.00(陆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月利息1200”。叶宁与谭红林于2015年12月14日离婚。庭审中,谭红林陈述,叶宁借款他不知情,他也不认识王建中,叶宁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赌博,他曾帮叶宁还了不少赌债。王建中也承认在借款时谭红林没有到场,他也不认识谭红林。叶宁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三台县支行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显示:2015年10月15日,王建中给叶宁的银行账户转入60000元;同一日,从叶宁的银行账户转账给李川330**元。李川的户籍登记为生于1970年2月4日,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上东街025号1幢2单元6楼2号,身份证号510228197002046694。王建中对从叶宁银行账户转款给李川330**元这一事实予以否认。叶宁与谭红林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如下内容:其女儿读大学的学费、生活费一人一半;夫妻共有的位于三台县佳琪城市春天A51单元3楼1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女方分割一半(房产按当前市场价约40万元,曾经2012年支付叶宁赌博债务8万元,2015年11月又支付叶宁14万元,按财产分割叶宁需向谭红林支付2万元,但谭红林念夫妻情分放弃叶宁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关于偿还款项问题,庭审中,叶宁陈述:包含抽取的3000元,分4次偿还了王建中共计12000元,但叶宁未提供偿还借款的证据。王建中只承认偿还了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建中提供的叶宁打的《借条》原件证实其借款金额为60000元,叶宁亦当庭承认钱是通过王建中的银行账户汇入到自己的银行账户,故认定其《借条》金额为60000元。关于叶宁当庭辩称“借款当天由王建中给她一个叫李川的人的账号,转走330000,她实际只用了27000元”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因王建中不予认可这一事实,但叶宁可另行向李川主张权利。关于本案中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虽然其借款在叶宁、谭红林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叶宁、谭红林在借款后二月内就离婚了,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因叶宁赌博,离婚时双方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合理分配,且在借款时只有叶宁一人参与,谭红林不知情,叶宁与谭红林双方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王建中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开支。关于利息问题,《借条》中约定月利息1200元,经计算其月利率为2%,其利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叶宁偿还款项问题,虽叶宁陈述偿还了王建中12000元,但王建中只认可3000元,叶宁对此项辩称事实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举证予以证明,故认定叶宁只偿还了王建中还款3000元。综上,对王建中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叶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王建中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建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叶宁负担。二审中,王建中提交了其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用以证明叶宁并未通过转账方式还钱。叶宁对该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称自己向王建中还钱的确不是通过转账形式,而是支付的现金。王建中还提交了短信和微信记录5页,用以证明叶宁的借款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叶宁对该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但称其发消息系瞒着谭红林的,是为了拖延还款的时间。谭红林表示其对叶宁向王建中借款一事完全不知情。一审中,叶宁提交了2015年12月23日与王建中的电话录音,通话中王建中曾称“我知道你借钱用于赌博,你现在无能力偿还了,必须让你老公或学校领导打借条、定保证”,王建中的质证意见为“当时我是听人说他们两口子在吵架,在闹离婚,我就在想的是先能还好多就还好多”。二审中,王建中称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并未认可叶宁借钱系用于赌博。王建中还表示其对在一审中认可的叶宁偿还了3000元的事实予以否认,称当时只是为了不与叶宁、谭红林纠结才认可的。关于叶宁向案外人李川转账支付33000元的问题,叶宁称其已经通过另案进行处理。对于其它案件事实,本院认定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二审诉辩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对借款、还款金额如何确定。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审中,叶宁提交了2015年12月23日与王建中的电话录音,王建中对该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通话中王建中曾称“我知道你借钱用于赌博,你现在无能力偿还了”,从该陈述可知,王建中在叶宁借款时知悉其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王建中虽称“当时我是听人说他们两口子在吵架,在闹离婚,我就在想的是先能还好多就还好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之规定,本院对通话录音予以采信,对王建中知悉叶宁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王建中提交了短信和微信记录5页,用以证明叶宁的借款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叶宁对该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但称其发消息系瞒着谭红林的,是为了拖延还款的时间。微信及短信记录中,叶宁多次请王建中保密,且该记录中无谭红林知晓该借款事宜的内容,故该证据不能证明谭红林对叶宁向王建中借款之事知情。因王建中在叶宁借款时知悉其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且无证据证明谭红林对该借款知情,有与叶宁共同举债的合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案涉借款应确定为叶宁的个人借款。关于借款金额及还款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王建中提供的叶宁出具的《借条》原件证实其借款金额为60000元,叶宁亦当庭承认钱是通过王建中的银行账户汇入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关于叶宁向案外人李川转账支付33000元的问题,叶宁称其已经通过另案进行处理,故该33000元的转款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一审认定借款金额为60000元,叶宁并未提起上诉,本院对叶宁与王建中之间的借款本金为6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王建中在一审中认可叶宁偿还了3000元,但其在二审中予以否认,称当时只是为了不与叶宁、谭红林纠结才认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叶宁已经偿还的金额为3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王建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谦审判员 吴莹迪审判员 陈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雅丹 来源:百度“”